越南籍阮姓移工騎車行經新北市瑞芳楓林橋時撞上老婦,還將她丟下橋後逃逸,所幸老婦撿回一命。二審依殺人未遂罪判處阮男6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阮男自民國106年來台,受僱在新北市一家機械公司上班,並住在公司宿舍。108年12月24日晚間9時許,他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楓林橋上,撞上杜姓老婦。
阮男肇事後下車查看,見老婦似已昏迷,為脫免責任,以雙手將仰躺的老婦抱起準備丟下橋,適巧一名汪姓公車司機撞見,隨即帶手電筒下車奔跑向前,在相距10公尺左右,大喊「不要」(國語)、「千萬不可」(台語),企圖加以阻止。
詎料阮男仍鬆手讓老婦掉落在楓林橋下,並急推機車跑步離去。所幸老婦被橋下樹木卡住而未跌落至深處,但仍受有腳部粉碎性骨折、全身擦挫傷。警方依汪姓司機記下的車牌號碼,循線逮捕阮男。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阮男辯稱為了背老婦到附近攔車送醫,途中老婦身體癱軟不慎掉落橋下。一審不採阮男說法,認定阮男企圖殺人滅口,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阮男坦承殺人未遂。二審認為,阮男犯行是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一審認定為直接故意並不適當,且一審主文諭知判刑8年,理由欄卻記載10年,也有不當,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審酌,阮男罔顧他人性命、惡性重大,但已賠償被害人新台幣25萬元並達成和解,依殺人未遂罪判刑6年,並諭知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案經阮男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日前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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