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姓女子被控涉與男友同謀帶她6歲女兒尋短,女童打電話給外婆求助,3人獲救。二審今依殺人未遂罪判董男1年8月;呂女同罪判1年7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禁止對女童家暴。
二審公布新聞資料指出,呂女與董男因家人反對交往,萌生輕生念頭,2人共謀帶上呂女的6歲女兒同死。
107年1月2日下午3時許,呂女赴幼稚園接完女兒與董男會合後,前往北巿一處飯店投宿,再赴夜市逛街用餐並購買木炭等物;3人返回投宿處後,於晚間9時許,董男、呂女先服用安眠藥,再對女童下藥,著手尋短。女童在房內表示想念外婆,用呂女手機致電並求助,經由警方定位找人,3人送醫救回生命。
案經士林地檢署起訴,一審士林地院依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刑1年7月,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女童實施家庭暴力;董男同罪遭判1年8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還可上訴。
二審指出,原審考量女童和呂女共同居住成長,在法庭上說會想媽媽,外婆證稱母女倆還有親情,沒有後遺症或特殊情況,母女感情甚濃。
二審認為,原審考量呂女想結束生命,但顧慮死後無人疼惜女兒,自認無其他選擇,不忍心親手結束幼女生命,拜託董男終結女兒生命,且2人餵吃安眠藥等,是想減輕幼女死亡過程痛苦,依照刑法19條減刑,再依照刑法59條情堪憫恕減刑,並無不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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