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張照賢懷疑一名潘姓男子破壞他與交往10年潘姓同居女友的感情,竟槍擊潘男頭部,所幸子彈貫穿嘴巴未傷及腦部,張照賢落網後被依殺人未遂等起訴,法院判有期徒刑7年6月。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內容,被告張照賢因懷疑同居人潘姓女子與一名潘姓男子過從甚密而心生不滿,民國109年1月16日晚間竟持槍伺機伏擊潘男,張照賢趁潘男坐進汽車駕駛座時,走到車旁持槍近距離朝潘男頭部射擊1發子彈,子彈擊中頭部下顎並貫穿到右頸。
潘男中彈後下車阻止張照賢再次開槍,並與張照賢扭打,接著從車旁小徑逃往劉姓友人工寮求援報警,張照賢仍持槍追趕潘男,並再射擊1發子彈,但未射中,眼見潘男逃入工寮,張照賢趁警方到場前駕車逃逸,埔里警分局循線緝獲張照賢,南投地方檢察署偵結起訴。
張照賢審理時辯稱潘男與其他人結怨,不排除是其他人下手,且潘男與他的女友潘女不當交往,不排除潘男刻意指控犯案。不過潘男和證人指認是張照賢開槍,且張照賢左手虎口、右手虎口、上衣袖口,都檢出槍擊火藥殘跡,與案發現場彈殼相同,加上張照賢拉槍械滑套造成手指受傷,法官認定被告張照賢曾開槍。
潘女在偵查階段及審理時證稱,她與張照賢是男、女朋友關係,交往10年同居,有生小孩,但被告張照賢懷疑她跟潘姓男子有關係及曖昧,叫她不要再跟潘男聯絡;張照賢也供稱,潘男是情敵,破壞他與同居人潘女未成立的家,由於兩人沒結婚,才會被潘男破壞。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可見被告張照賢懷疑告訴人潘姓男子介入與潘女感情,而對潘男心生不滿。案件事證明確,張照賢犯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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