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蔡姓母子遭湯姓鄰居持刀砍傷,進而持柴刀、鐮刀抵抗反擊,造成湯男身受69處創傷而亡。二審認為蔡母防衛過當,輕判6年,蔡子判刑11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民國96年間,蔡姓婦人遭湯姓鄰居毆傷,但湯男未依約賠償,雙方關係長期不睦。104年10月1日,蔡姓母子到台南市六甲區山區砍伐竹子偶遇湯男,蔡婦向湯男催討債務,反遭湯男持長柄鐮刀攻擊。
蔡子挺身護母也遭砍傷,但為防湯男追擊母親,撲倒湯男企圖奪刀,蔡母則持削尖竹尾攻擊湯男;但湯男仍不斷揮刀,蔡婦情急下持柴刀刀背攻擊湯男頭部,導致湯男顱骨破裂;蔡子見湯男已癱軟無力,仍持鐮刀砍擊湯男頭部。
總計湯男身受69處傷口,因顱腦損傷、左頸靜脈斷裂傷重身亡。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為,蔡姓婦人屬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審酌蔡婦自首、情堪憫恕,減輕其刑後依殺人罪判處1年10月,蔡子也因符合自首規定,輕判6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二審也認為,蔡婦防衛過當,但蔡婦與兒子案發時雖有報警,但未自承殺人,不符自首要件;而蔡婦砍擊湯男頭部造成多達22處傷口,手段殘忍、激烈,無可憫恕。
二審認為,蔡姓母子素行尚佳,犯罪動機或可理解,但2人共造成湯男69處傷口,手段殘忍,事後也未全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審酌蔡婦超過70歲,適用防衛過當的減輕其刑規定,改判6年,蔡子則改判11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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