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鴻海資深副總經理廖萬城因涉收佣金遭鴻海公司求償,高院今天認定廖萬城違反簽署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 ,判他須賠償77萬多美元,約折合新台幣逾新台幣2000萬元。
刑案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11月依共同背信罪,判廖萬城2年徒刑,已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高院公布新聞資料指出,鴻海公司提告主張,廖萬城原本是鴻海公司資深副總經理,於民國95年8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專任鴻海的SMT(Surface Mount Technology,表面貼裝技術)發展委員會總幹事,負責鴻海集團SMT處理所需設備、耗材、備品的評鑑採購、維修、資源調度等業務,對於採購的供應商、品牌、數量具有決定選用的實質影響力。
鴻海主張,廖萬城於任職之初,已簽署「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且不得向交易對象約定或索取任何不正當利益,竟向供應商暗示應透過某代理商仲介與鴻海集團完成交易,造成數家供應商循此模式進行交易,並給付共計77萬3744美元佣金給代理商,代理商再轉交給廖萬城;廖萬城受有不當得利及違反約定,請求賠償。
高院民事庭今天審酌,廖萬城於刑事案件審理中雖坦承有收取佣金,並強調供應商銷售SMT設備產品給鴻海公司,是因提供較其他廠牌優惠價格,鴻海公司並沒有受損,而且他的SMT技委會職務並無法決定或變更產品,僅有推薦權限。
高院民事庭認定,廖萬城收取不正利益,已違反約定,此項約定不以鴻海公司受有實質損害為必要,鴻海公司依約定書內容請求廖萬城將收取的不正當利益交付,應屬合理,因此判廖萬城全數給付,金額為77萬3744美元,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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