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林姓男子被控徒手毆打14天大的男嬰頭部致死,高院更一審今天開庭,林男說天氣太冷身體不舒服,請求停止羈押不願開庭;男嬰母親斥責他,做錯事須承擔,不要誣賴別人。
林男因另案竊盜遭判刑確定,近日將移監執行,之前具狀表示,男嬰不是因為他施暴而死亡,指控是男嬰母親、郭姓女子所為。
林男在庭上說,自行研究六法全書,認為法官不應羈押他,之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遭駁回確定,他不服氣要再提抗告,而且今天天氣太冷,身體不舒服,不願進行預定的準備程序。他的辯護人則說,上周三才受委任,雖已閱完全案卷宗,但尚未律見,還沒與林男討論,請求延期進行準備程序。
郭姓女子在庭上對著林男說,「你爸爸要我轉達,自己做錯事,自己承擔,不要誣賴別人」。
法官庭末諭知,本件準備程序改為1月18日開庭進行。
全案起於,47歲的林男與郭姓女友交往產子並同居;民國108年3月26日凌晨,林男見出生才14天的男嬰半夜哭鬧,又與女友因故爭吵,一時情緒失控徒手毆打男嬰頭部,直到男嬰因傷重停止哭鬧才罷手。
108年3月26日清晨,林男與女友發現男嬰已無氣息卻未送醫,僅依民間信仰在兒子肚子上蓋上紅色符印,隨即帶著女友及男嬰屍體南下尋求父母處理屍體遭拒,只好帶著男嬰屍體返回桃園就醫,醫院因懷疑男嬰遭虐報警。
檢察官相驗時,林男與女友謊稱男嬰是洗澡時不慎摔落而亡。但解剖報告指出,男嬰頭臉多處外傷、硬腦膜下腔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腦損傷,與林男及其女友說詞不符。林男女友事後因良心不安,指證林男打死男嬰。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8年;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林男僅因男嬰哭鬧此等微不足道的原因,便施以嚴重暴行,造成被害人來不及長大體驗生命隨即亡故的遺憾,仍判林男18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林男有無殺人犯意仍有待進一步調查,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受理後,今天開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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