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女子母親逝世後,向兩個弟弟索討醫藥費及喪葬費用,但弟弟們覺得太貴拒絕出錢,姊弟們因此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後,最後判弟弟須支付喪葬費各15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王姓女子主張,母親生前在家中跌倒,導致髖骨碎裂、脊椎嚴重骨折,需聘請外勞看護,後因敗血症入院,加上住院的費用等等,總計12萬多元的錢都是由她墊付,且弟弟們均負有扶養義務,母親逝世後的喪葬費45萬多元也都是她出錢,要求兩個弟弟應各付她19萬3976元。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間,其中一弟弟未出面,僅具狀表示,母親摔倒後他早期有支付部分醫療費用,且父親生前中風到病逝都是由他一人獨自打理,加上母親的喪事「極盡形式,不合禮俗」,因此,母親的部分應該由姊姊及另一名弟弟承擔。另一名弟弟則辯稱,母親生前郵局帳戶常有提領紀錄,應該是姊姊用來支付母親的生活費、喪葬費等,他不認為全部都是姊姊一人出錢。但王女駁斥,母親生前同意她使用存款支付生活開銷,之後因為錢不夠用,後續都是由她墊付。
法官調查,王母仍有17萬的活期存款及50萬的定存,表示生前有足夠財產維持自己生活,即使是王女自行墊付,也是盡孝道的表現,或是與母親間的約定,並非代墊扶養費性質,因此這部分判兩名弟弟免付。
至於喪葬費用,法官調查,禮儀社費用198640元、塔位150000元、牌位80000元、靈堂出租費29400元,衡情與一般民間喪葬費用相差不遠,符合王母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因此不採信弟弟們的說詞,將喪葬費用除以三,兩名弟弟得各付王女15萬268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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