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106年間的蝶戀花旅行社車禍案造成33人死亡,其中罹難的蕭姓領隊家屬向蝶戀花、友力通運、肇事康姓司機家屬求償,士院日前判決領隊家屬應獲賠261萬元。
民國106年2月13日晚上9時許在國道5號發生嚴重車禍,由「蝶戀花旅行社」承辦的武陵農場賞櫻團,傍晚結束行程準備北返時,疑似因車速過快翻落邊坡,造成重大傷亡事件,造成33人死亡、11人受傷。
檢警查出,康姓司機超速是肇事主因,但康男身亡,依法不起訴;康男連續出勤及超時駕車,以致恍神疏忽而未減速過彎只是「肇事可能原因之一」,而非唯一必然原因,蝶戀花創辦人周比蒼父子犯嫌不足不起訴,案經台灣高等檢察署駁回被害人家屬再議而確定。
蕭姓領隊的妻子等家屬向蝶戀花、友力通運、肇事康姓司機家屬提出民事求償,士林地方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
士院新聞資料指出,蝶戀花旅行社對蕭姓領隊具有指揮監督及管理權限,並按蕭姓領隊實際工作日數及加班時數計算給付薪資,已納入蝶戀花公司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兩者間為僱傭關係,蝶戀花應給付領隊家屬職業災害補償金新台幣97萬2000元。
此外,康姓司機肇事導致蕭姓領隊死亡,其妻、子女等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須負連帶賠償責任,蝶戀花身為司機雇主也應負責,被靠行的友力通運公司也要賠償,判肇事康姓司機家屬、蝶戀花、友力通運連帶賠償領隊家屬18萬餘元,另賠償領隊妻子喪葬費用、精神慰撫金共146萬餘元,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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