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演鈕承澤涉嫌性侵女工作人員,一審遭判4年徒刑。鈕承澤提上訴,並將辯護律師換人,在二審開庭期間,仍否認性侵,作無罪答辯,二審日前辯論終結,訂於12月2日宣判。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開庭期間,10月14日原訂傳喚證人進行詰問,但證人未出庭,庭訊改為11月,證人低調到庭作證,經檢辯進行最後辯論後,二審審判長庭末諭知本件辯論終結,訂於12月2日上午10時宣判。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鈕承澤是電影《跑馬》的導演,因而於民國107年10月間,認識剛加入劇組擔任工作人員的被害女子,對她心生愛慕,同年11月23日要求劇組林姓主管帶被害人到他住處參加私人聚會。
判決表示,當天晚間9時許,其餘賓客先行離去,僅餘林姓主管及被害女子在場,林姓主管為製造鈕承澤與被害女子獨處機會,獨自離開,鈕承澤見屋內僅剩他與被害女子,兩人聊天後,乘機性侵得逞。
一審審理期間鈕承澤辯稱,他以為被害女子對他有好感,並沒有違反對方意願,但法官訊問女子友人、劇組人員、主管後,認定案發前兩人並無任何男女好感情愫存在,鈕承澤也知道被害女子當天表現與平時無異,不可能誤認被害女子對他產生好感。
一審法官表示,被害女子當天以緊閉雙唇、撇頭、閃躲、推阻等方式拒絕鈕承澤,可見鈕承澤的辯解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鈕承澤另辯稱當天酒醉斷片,但法官並不採信。
一審合議庭指出,鈕承澤身為國內知名導演,利用媒體散布消息,形塑兩人存有男女情愫。且在審理中藉由和解書記載內容,試圖營造被害人案發時未傳達出拒絕之意,並暗指對方主動獻身,欠缺性別平權意識,難認有悔悟之心。
一審於4月間宣判,考量鈕承澤曾任演員、現為導演,尚有母親需撫養等生活狀況,並於審理中已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彌補所造成的損害,判決有期徒刑4年。
鈕承澤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因為性侵案件,不公開審理。(中央社)
此新聞報導之偵辦進度與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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