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追蹤,這名涉嫌肇逃的女駕駛,辯稱當時車子晃了一下,以為輾過路上的貓眼石,不知撞到人,檢方採信她的說法,肇事逃逸不起訴處分,只是,被害人律師不服,聲請再議,檢方卻以男大生沒提告肇事逃逸,不算「告訴人」,無法再議,被害人質疑有瑕疵,將和律師蒐集新事證,再提告!
車禍現場,雙黃線上的貓眼石,用來提醒駕駛避免車禍發生,涉嫌肇逃的王姓女子,辯稱當時車子晃了一下,以為是壓到貓眼石,不知道自己撞到人,檢方也從車損照判斷,駕駛不是正面撞擊,而是高速行進間瞬間擦撞,不知發生車禍,因此不構成肇事逃逸。
男大生不服,委由律師聲請再議,但再議須由告訴人提出,檢方認為當事人只提告過失傷害,沒提告肇逃,因此駁回聲請,但不起訴書上,明明稱李姓騎士為告訴人,檢方澄清是「誤寫」,新版不起訴書,已經將騎士從告訴人改為被害人。
遭撞男大生:「假設今天這個檢察官,辦案過程中有疏忽,把我的身分改成被害人,我沒辦法提起再議的話,是不是這案件,就不能有人去檢視它,就失去我原本的權益。」
救濟管道沒了,騎士只能另外蒐集新事證提告,構成肇事逃逸的要件。
警方:「撞到人了。」
必須知道發生車禍且害人受傷,沒留在現場就離開,檢方依監視器判斷,駕駛若有煞車短暫停留,或下車查看後逃逸,都會被認定肇逃,但像這輛小貨車撞到騎士後,沒停頓繼續往前開,駕駛說不知撞到人,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
避免再議被駁回,發生車禍受傷,如果對方肇事逃逸,建議傷害和肇逃,都要一併提告,確保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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