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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天宮公告「永久不歡迎」婦人挨告 檢方不起訴處分


發佈時間:2020/10/22 22:47
蘇姓婦人屢在宮內外滋事遭公告不歡迎入內。(圖/中央社)
蘇姓婦人屢在宮內外滋事遭公告不歡迎入內。(圖/中央社)

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拱天宮6月間因台南蘇姓女子屢在宮內外滋事,公告蘇女為永久不歡迎人物,禁止入宮,蘇女事後告管委會主委、總幹事涉誹謗,苗栗地檢署偵查予不起訴處分。

拱天宮指出,蘇姓女子6月5日起出現在白沙屯一帶,屢屢在拱天宮內外尋釁滋事,辱罵工作人員、信徒、志工,嚴重擾亂拱天宮及當地安寧秩序,經廟方人員及員警多次勸導、制止仍未改善。

 

為維護聖廟莊嚴,使各地善信能安心參香,拱天宮管委會召開緊急會議,6月6日公告蘇女為「永久不受本宮歡迎人物」並禁止蘇女進入拱天宮、拱天宮餐廳及香客大樓。

蘇女事後以公告內容有不實,足生損害名譽,提告拱天宮管委會主委、總幹事2人涉嫌誹謗。

拱天宮主委、總幹事均否認有誹謗犯意,主因蘇女與信徒、附近民眾頻有衝突,且報警制止未見改善,為避免再生事端並維護宮廟及信徒權益,才貼出公告。
 

檢方指出,公告內所提蘇婦與信徒、工作人員發生衝突,核與派出所員警出具之職務報告相符,拱天宮管委會收到相關信眾、工作人員反應而製作及張貼公告,顯示被告2人於發表公告內容前已為相當之查證,依對刑法第310條要件之說明,應推定2人主觀上「係以善意為之」,而切缺妨害蘇婦名譽之真實惡意。

檢方表示,從公告全文可知主旨在表明不歡迎蘇婦再到拱天宮、不讓蘇婦繼續入住香客大樓之意,認被告2人所為核與刑法誹謗罪之要件有別,做不起訴處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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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天宮#公告#婦人#滋事#誹謗#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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