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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娶坐檯小姐9年突翻臉「自首假結婚」 結局大逆轉

編輯 莊雅婷 報導
發佈時間:2020/10/19 11:26
最後更新時間:2020/10/19 11:26
非當事人。(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非當事人。(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屏東一名男子小奇(化名)認識陸籍女子小娟(化名)後結婚,但期間因經濟等問題發生爭執,男方竟氣到跑去內政部移民署自首「假結婚」,小娟事後獲檢方不起訴後,仍不滿向法院訴請離婚。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結果近日出爐。

判決書指出,小娟於2011年4月在大陸與小奇結婚,並於2015年4月來台共同生活,2017年11月取得我國國籍,且與公婆同住方便照顧。小娟主張,老公另結新歡,雙方為經濟問題發生多次爭吵,還惡意向內政部移民署自首,聲稱是和她假結婚。小娟控訴,老公因此事將其趕出家門,所幸事後屏東檢方查明實情,處以不起訴處分確定,不過,被對方惡意遺棄,婚姻破裂難以維持,希望向法院訴請離婚。一審判決判准。

 

不過,小奇不服上訴,他主張,雙方結婚前小娟曾於2005年以假結婚方式來台,且從事坐檯工作,當時結識對方進而交往。他指控小娟,當年遭警方查獲遣返,後來想再度來台重操舊業,還要求與她假結婚。小奇主張,小娟來台後從未與他和家人同住,當然沒有趕出家門一事,認為雙方自始無結婚真意,婚姻關係自然不成立,希望法院確認雙方婚姻關係不存在。

而證人小圓(化名)證稱,自己是小娟在大陸隔壁村的玩伴,對方有帶老公來工作地方聊天,且證實見過兩人住在一起,婚後有外租房子也曾和小娟一起去夫家搬取其個人物品。

經法院調閱多名證人證詞,認為兩人確實曾有同居關係,若僅是假結婚,雙方應沒有往來同居必要。雖然沒有持續同住,然無法證明雙方無結婚真意,也難以認定假結婚,因此維持原判,駁回小奇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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