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苓雅分局偵查隊前陳姓小隊長涉嫌協助嫌犯侵占近百萬元贓款,又以介紹律師為由向嫌犯家屬詐欺47萬餘元。法院更一審判處陳男8年6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4年,菸酒公司曾姓負責人報案指稱遭離職容姓員工恐嚇取財,已交付新台幣1200萬餘元。時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查隊小隊長的陳男承辦此案,逮捕容姓男子,查扣1000萬元贓款。
陳男搜索前向容姓男子表示:「你把剩餘的錢交出來,對刑期較有利」及「會讓你留100萬元,如果以後被關可以當安家費,不要讓你做白工」等語,待成功查扣贓款,即讓容男侵占其中99萬8000元。
容姓男子遭羈押後,陳姓男子認為有機可乘,向容男妻子佯稱幫忙介紹律師,得手47萬7000元。檢察官追查贓款下落發覺有異,容妻獲悉即欲繳回贓款,但陳姓男子已將其中2萬7000元花光,僅將剩餘的45萬元交給容男律師。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定陳姓男子涉犯圖利、詐欺罪,判刑6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改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陳男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陳姓男子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審酌陳男導致警譽受損,犯後飾詞卸責,未見反省,2罪合併判處8年6月,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2萬7000元。
陳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陳男的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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