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姓男子疑強吻4歲女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處1年6月,經上訴,二審今天宣判,改判10月徒刑,可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唐姓男子10月徒刑,尚未公布改判理由。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唐姓男子辯稱女童很可愛才一時衝動擁抱、親吻,且是親臉頰非親嘴,這是一般友善玩耍非猥褻。
一審合議庭依女童、女童母親指訴與監視器畫面,認定唐姓男子以強行環抱方式,不顧女童閃避抗拒,強吻女童嘴巴,女童甚至指稱感到嫌惡、懼怕,顯然與友善玩耍不同,認定唐姓男子有猥褻故意。
一審審酌唐姓男子長期患躁鬱症,本案行為時是更換藥物而病情不穩、輕躁症發作,辨識、控制能力已顯著低於一般常人,依法減輕其刑。
一審合議庭考量唐姓男子在公共場所犯罪,對素不相識女童以強暴手段為猥褻犯行,犯後就主要犯罪事實避重就輕,未見確有真摯悔意。
一審指出,唐姓男子雖與女童家屬和解,但本罪與社會治安及民眾權益息息相關,非個人私下寬宥或和解賠償即可無視行為對社會治安的危害,合議庭認定不宜緩刑。
全案起於唐姓男子民國107年9月帶小孩到社區附近廟宇遊玩,涉嫌4度強吻女童,甚至親吻嘴部,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勘驗監視器畫面及調查相關事證後起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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