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退役中校藍彥逸涉共諜案,一審依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和為大陸地區公務機關發展組織未遂罪遭判2年和6月,緩刑5年。高雄高分院撤銷緩刑,改判2年和3月,全案可上訴。
屏東地院法官一審指出,藍彥逸原為職業軍人,應較一般人更清楚情報工作對國家重要性,且對國家效忠及責任與榮譽均為軍旅生涯中一再薰陶的信念和價值。但藍彥逸卻罔顧國家栽培,僅為一己私利。
藍彥逸民國71年自國防管理學院(原稱國防財經學院)畢業後,陸續任職於陸軍、陸軍後勤指揮部、三軍大學、國防管理學院、國防語文學校、國防部等單位,85年7月間以陸軍中校官階退伍。
他從93年起陸續往來中國廣東省東莞市、深圳市、上海市、福建省福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等地工作,擔任在地台商公司業務人員,並遭中國國安人員吸收刺探軍情。
中國國安人員知道藍彥逸有軍方背景後,即要求他透過人脈收集台灣國安及軍情機關動態和人員背景、工作等資訊。藍彥逸並於94年至95年5月間,利用自中國返台期間,透過軍校時期同學取得情報人員背景資訊。
另外,藍彥逸還在95年6月間邀請郭姓退伍空軍上士前往中國,意圖吸收郭男及郭男現役同袍,但事後遭郭男婉拒。
屏東地院今年5月一審依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和為大陸地區公務機關發展組織未遂罪,分別判處藍彥逸有期徒刑2年和6個月,緩刑5年;但屏檢不服上訴建請重判,高雄高分院改判2年和3個月徒刑,不得緩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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