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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邱垂貞涉中藥商賄賂案 最高法院5度發回


發佈時間:2020/09/25 12:10
最後更新時間:2020/09/25 12:10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中藥商公會為推動調劑權修法涉嫌行賄立委案,高院更四審判前立委邱垂貞3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判決有對邱垂貞有利證據未予調查等違誤,日前發回高院更審。

全案緣於民國87年中藥商公會為透過修法,讓中藥商不需經國家證照考試即可取得調劑權,以「贊助金」等名義尋求立委修正藥事法第103條,讓中藥商只要修習一定課程,即可擁有調劑權,有8名立委被控收賄。

 

全案纏訟十餘年,涉案的8名立委中,李俊毅、趙永清、陳鴻基、許舒博、林光華、馮定國等6人先後獲判無罪確定,廖福本在訴訟過程中死亡,全案僅剩邱垂貞尚未審結。

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認定,前民進黨立委邱垂貞在86年至87年間,分別收受中藥商公會200萬元、150萬元、150萬元,共計新台幣500萬元,並確實推動及參與修正藥事法,有對價關係。

更四審指出,邱垂貞藉立委的職務行為收賄,使國家法紀與公務員官箴蕩然無存,審酌本件於97年7月15日繫屬法院,迄今超過11年而未能完全判決確定,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予以減刑,今年3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邱垂貞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追繳犯罪所得500萬元。
 

案經邱垂貞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未調查對邱垂貞有利的證據,而中藥商公會主張款項為政治獻金,但更四審沒有詳細論述款項究竟是否符合政治獻金法,以更四審有證據調查未盡等違誤為由,撤銷原判決,第5度發回高院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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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垂貞#中藥商#賄賂#調劑權#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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