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員警劉政國於105年追捕贓車時,開槍誤擊斃副駕駛座徐姓少年。一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劉政國5月徒刑。高等法院今天改依過失致死罪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桃園巿楊梅警分局員警劉政國於民國105年1月22日凌晨巡邏時,攔停駕駛贓車的田姓少年,田姓少年先是佯裝配合受檢,卻在警方下車靠近時加速逃逸,劉政國便從後開槍射擊,子彈貫穿車輛右後車窗,擊中副駕駛座徐姓少年後腦,搶救後仍不治。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劉政國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變更法條,改以過失致死罪判處劉政國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至於民事部分,徐姓少年父母提起國賠訴訟,桃園地院7月間認定,徐姓少年明知開車的田姓少年為未成年、無駕照仍願意搭乘,須自負30%的過失責任,判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市警局共須賠償約148萬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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