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黃姓男子在105年間開車途中,不滿楊姓男子因沿路砸車導致交通管制,行車受阻,持鋁棒毆打楊男致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維持一審認定,依殺人罪判處黃男17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於民國105年7月9日開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同安街時,適逢員警處理楊男沿路砸車事件,進行交通管制,黃男不滿行車動線受阻,手持鋁棒下車,持續朝楊男頭部、頸部及上半身猛力揮擊,楊男送醫後數日後不治。
黃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但辯稱正當防衛、義憤殺人,桃園地方法院不採信他的說詞,依殺人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17年。高院今天駁回上訴。案件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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