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東縣長黃健庭被控立委任內收賄,更一審認定不構成貪污,僅依商會法等判刑5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速審法指的無罪是否包含「不另為無罪諭知」有爭議,今天開庭辯論。
最高法院由本案審判長、院長吳燦召開辯論庭,最高檢察署派出檢察官蔡瑞宗、吳巡龍,黃健庭的律師林春榮、林詮勝也到庭陳述意見,黃健庭本人未到庭。
全案緣於,黃健庭被控於民國93年至96年擔任立委期間利用職權,與未支薪的國會助理張瑞伯,向退輔會遊說採購美時化學製藥、派頓化學製藥、羿盛企業等公司藥品,並收取回扣,另協助美時等公司逃漏稅。
歷審均認為,黃健庭不構成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圖利罪嫌,僅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論處,由於檢方指控的貪污行為與逃漏稅為裁判上一罪關係,因此就貪污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最高法院指出,本案爭點包括「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所謂的『無罪判決』,是否包含裁判上一罪案件,其一部一、二審不另為無罪諭知的情形」、「三審法院誤將不合法上訴為合法,將原判決發回更審,更審法院是否應受拘束?」
吳燦開庭時表示,本案久懸未決且卷證浩繁,因此讓檢辯到庭針對法律爭點發表意見。
蔡瑞宗指出,本案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法院認定犯罪構成要件錯誤所造成,不應適用速審法而限制檢察官上訴;速審法指的無罪應區分為不能證明犯罪或法律見解錯誤造成的無罪,若只依字面上意義認定,將導致許多法律爭議無法解決。
林春榮則說,速審法第9條所指的無罪,當然包括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針對黃健庭被控貪污歷審均認定無罪的部分提起上訴,若未指明判決違背判例、解釋、憲法,最高法院應認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逃漏稅捐部分,更一審認定的事實與卷證不符,應撤銷發回更審。
林春榮進一步指出,黃健庭沒有舉辦公聽會、沒有提法案,沒有任何影響主管機關的行為,不能將立委職務行為無限上綱。(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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