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工林榮富犯下107年成功大學女研究生遭勒斃命案,一審判他無期徒刑,二審也認為他未達極端嚴重、情節重大地步,維持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林男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7年10月28日,林榮富上午11時在成大社會科學院大樓南棟4樓打掃時,邀陳姓女研究生到社科院大樓北棟2樓諮商室,兩人進入後,林榮富上前親吻陳女胸部,遭對方抵抗尖叫呼救。
林榮富怕被人聽見,將抹布塞入陳女口中,用雙手掐按陳女頸部10多分鐘致死,再把陳女推到牆邊,以沙發覆蓋掩飾,將諮商室房門上鎖,再逃離現場。
台南地檢署起訴林榮富,建請法院量處死刑。一審台南地院認為,林榮富對校園治安造成重大危害,更造成被害人家屬難以承受傷痛,犯後說詞不定,捏造被害人討債氣焰囂張說詞誤導審判,不見認錯悔過之心,依強制猥褻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審酌林榮富整體量刑因子,認為未達極端嚴重、情節重大地步,一審未量處死刑,無違兩人權公約、刑法第57條、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二審並採信嘉南療養院鑑定報告,認為林榮富無性挫敗經驗,無特殊偏差性行為,也無被性侵害經驗,無戀童癖,缺乏確切事證足認有再犯風險。
二審也認為,「死刑」和「嚇阻犯罪」間,夾雜諸多不確定因素,難以證明死刑是否可產生嚇阻殺人犯罪的功能。刑法是國家刑罰手段,被害者家屬應得到撫慰,但由國家刑罰手段殺死加害者,以代替被害者家屬報復加害者,非國家刑罰目的,因此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林榮富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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