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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世文詐領公款無悔意 二審判刑5年10月


發佈時間:2020/07/14 16:38
最後更新時間:2020/07/14 16:38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圖/中央社資料照)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圖/中央社資料照)

葉世文被控分別在桃園副縣長及營建署長任內詐領公款合計5萬8509元,二審今天認定,他僅承認行政疏失,沒有悔意,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他5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營建署前署長、前桃園副縣長葉世文,之前因涉及八德、林口A7合宜住宅收賄案及財產來源不明案皆遭判刑定讞。台灣高等法院裁定3罪合併執行14年徒刑,現正服刑中。

 

桃園地檢署另外查出,葉世文2013年10月2日至2014年1月22日擔任桃園副縣長期間,以支付當時總統府顧問廖了以、內政部長李鴻源、營建署分署長洪嘉宏等貴賓用餐或購禮饋贈等名義,透過秘書製作核銷便箋,並簽名詐得特別費、縣政業務費用9萬8679元。

此外,葉世文2008年9月至2013年6月間擔任營建署長時,也曾指示李姓主任,拿取商店空白收據以「便餐」為由,詐領2萬4200元特別費。兩案合計共詐領12多萬元,桃檢依貪污等罪起訴葉世文。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葉世文應執行8年徒刑,褫奪公權7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二審期間,葉世文承認自己有行政疏失。
 

二審今天認定,葉世文從未繳回犯罪所得,也沒有反省悔過之意,於審理期間甚至試圖將責任推給基層承辦人員,犯後態度不佳,審酌營建署長期間詐領公款1萬1600元及桃園副縣長期間詐領公款4萬6909元,2個犯行貪污所得均為5萬元以下,依法可減輕其刑,因此判刑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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