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賴姓警員等4人為執行「斬手專案」,涉嫌偽造到案通知書,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不予緩刑。二審高院認為4人所為僅屬執法瑕疵且坦承犯行,今天均宣告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警方在調查犯罪或蒐集證據時,得以通知書通知犯嫌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通知書必須有主管或一定職務的長官簽章,並以派員或郵寄方式送達。
警政署在2018年3月針對詐騙集團展開「斬手專案」,專案期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員林仕傑、方詠涵、蔡緯辰、魏利達、賴逸家、賴韻嵐,涉嫌為了達成拘提車手的績效而偽造通知書,導致檢察官誤信而核發拘票。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判處方詠涵、蔡緯辰各1年徒刑,2人因認罪,均獲緩刑3年;林仕傑、魏利達、賴逸家、賴韻嵐分處1年4月到2年不等刑期,未獲緩刑。
賴韻嵐等未獲緩刑的4名被告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賴韻嵐為自首,得依法減輕其刑,撤銷一審的2年徒刑判決,改判刑1年6月,其餘3人維持一審刑度。
二審另審酌,賴韻嵐等4人素行良好,犯罪動機都是為了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而且原本即可直接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無須透過偽造通知書,顯見只是執法上有所瑕疵,歷經偵審當能知所警惕,因此均宣告緩刑3年,分別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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