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姓男子88年服役時侵入屏東民宅,性侵女子後逍遙法外;105年間,潘男另犯他案,警方經DNA比對查出潘男涉及屏東性侵案。二審判處潘男8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潘姓男子民國88年7月間入伍,同年8月8日清晨闖入屏東縣一處民宅,發現被害女子與1歲幼女在房間睡覺,即以枕頭強壓女子頭部又徒手掐頸,並動手毆打女子,還恐嚇:「不配合的話,我就殺了妳女兒。」
潘男性侵後逃逸,女子隨即報警驗傷。105年間,潘男因另涉性侵案遭警查獲,警方採集他的口腔唾液檢體送交刑事警察局建檔,經DNA比對查出潘男涉及屏東性侵案。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時,潘男矢口否認犯行。合議庭認為,被害女子傷勢與證述的被害過程吻合,另囑託警方進行第二次鑑定,仍確認從被害女子身體採集到的檢體與潘男DNA相符。
一審合議庭也認為,潘男在95年前居住於屏東機場附近,服役期間休假時會回到屏東,與被害女子住處有相當地緣關係,調查全案事證認定潘男犯行明確,依現役軍人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維持一審罪刑。
潘男上訴第三審,主張全案只有被害人多年前的模糊證詞,沒有補強證據;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以地緣關係、檢體鑑定結果、診斷證明書等證據補強被害人指訴。日前駁回潘男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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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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