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0年間受託辦理軍方「天鷹專案」採購,傳出竄改車輛檢測數據。一審依貪污罪重判4人,經上訴,二審今天認定不構成貪污,但構成偽文罪,予以輕判。
全案緣於,中科院受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委託辦理「陸軍天鷹專案」,由軍備局採購中心辦理採購,於民國100年5月18日由神通電腦公司以新台幣7020萬元得標,神通電腦公司並指派武姓員工承辦這起採購案。
判決指出,中科院資訊通信研究所蕭姓技術員於擬定「車輛載具」規格時,因忽略陸軍委託中科院代為採購案時,就關於載具部分並無爬坡最小速度的需求,竟誤植另一「神衛專案」中所規範載具的爬坡能力規格。
判決指出,神通電腦公司提出車輛,並送請車測中心測試結果,於坡度42%時,時速未達8公里,但中科院資訊通信研究所電子戰組周姓組長(中尉軍官)考量交車時間即將屆至,且採購契約之前已修約2次,再次修約耗時甚久,將造成經費浪費,也恐因此事而遭中科院處分。
判決指出,周姓組長指示同組吳姓研究員,將中科院所收受的車輛檢測報告交付給武姓員工,供其變造爬坡能力的測試數據,吳姓研究員並指示蕭姓技術員處理此事。
判決指出,武姓員工將車輪的檢測報告,以電腦程式變造為自行虛構的數據,使該車輛於坡度42%時,最小爬坡速度平均值為時速8.63公里;吳姓研究員於102年2 月間在中科院內,製作公文書登載這項不實的測試數據。
一審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判周姓組長、吳姓研究員、蕭姓技術員各7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武姓員工遭判6年、褫奪公權3年,因神通電腦公司犯罪所得4914萬元,已合法發還,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全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定,本件不能證明周姓組長等人有圖利犯意,但犯行構成偽造文書罪,今天改判周姓組長、蕭姓技術員各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吳姓研究員1年2月徒刑,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20萬元;武姓員工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12萬元。全案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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