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吳姓男子遭公園漏電路燈電成植物人,甦醒後仍受監護宣告,家屬為此請求國賠,二審判賠1761萬多元,鄉公所不服提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判決確定。
吳男家屬指出,吳男於民國104年10月3日下午5時許,與友人在於新竹縣新豐鄉三元宮公園內水泥洗手台旁嬉戲、玩水球,但因洗手台旁的鄉公所路燈線路漏電,吳男突遭電擊倒地,急救後先呈現植物人狀態,經治療甦醒,至今仍因腦損受法院監護宣告。
家屬主張,吳男當時年僅19歲,正值精華時期,卻因此事故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大好前程毀於一旦,以新豐鄉公所未盡管理職責為由,求償新台幣2935萬8294元。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鄉公所需賠2180萬4530元,但吳男須負20%過失責任,判國賠1761萬9524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鄉公所主張爭議路燈非他們管理,且吳男也有過失,認定求償費用不合理。高等法院審理後,改認定吳男無過失,維持國賠1761萬多元。
新豐鄉公所不服再上訴,但因仍爭執事實認定,遭最高法院以不符合法律審程式駁回上訴,判決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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