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黃姓女子因案未執行遭通緝,於107年11月遭警查獲,涉動手毆打員警受傷,黃女因被診斷受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影響,妨害公務罪嫌被判無罪,但須施以監護1年。仍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發布判決書指出,被告黃姓女子曾因妨害公務罪嫌,遭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但她一直未到案執行而被通緝,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員警於107年11月10日在水上火車站執行查察勤務時,發現黃姓女子為通緝犯。
員警準備逮捕黃女時,黃女竟動手毆打員警的右臉,待員警將她上手銬後,再以腳踢、徒手攻擊員警,造成員警挫傷;黃女被送到嘉義看守所執行時,還不斷罵管理員,並作勢攻擊,經到身心科看診服藥後,情緒比較穩定。
嘉義地方法院便囑託台中榮總灣橋分院對被告黃女行為時的精神心理狀況實施鑑定,醫院就黃女個人發展史、家族史、學校及工作史、物質濫用及精神疾病史等進行診斷性會談,並進行相關測驗,診斷被告應符合「妄想型思覺失調症」。
審理法官綜合被告於看守所行為、審理時的言行表徵等,認為被告涉嫌妨害公務時,她的精神狀態確已受「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影響,以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情形,判處被告黃女無罪,並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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