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股市名人「阿不拉」游淮銀涉台東企銀掏空案,其中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從1審判刑6年,到日前更2審大逆轉改判無罪。花蓮高分檢表示,等接到判決書再研議是否上訴。
游淮銀於民國83年以市場派優勢入主東企,85年爆發擠兌案,中央存保接手輔導,清查財務狀況發現游淮銀涉嫌背信和掏空東企,在92年向台東地檢署舉發。
台東檢方偵辦發現游淮銀利用自己掌控的5家公司和6名親友人頭,以沒有實際價值的股票及新竹縣山坡地,總計向東企貸款新台幣23億餘元,涉嫌掏空東企,其中數億元流入游淮銀掌控的富隆集團。
台東地檢署94年分別以背信、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起訴,求處7年有期徒刑,後又另案起訴商業會計法。背信罪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經台東地方法院合併判刑2年,游淮銀96年入監服刑,直到98年10月假釋。
另外,商業會計法判刑6年6個月,和另涉富邦倉儲背信案等案,花蓮高分院於104年合併應執行14年6個月,因先前已服刑計算,依舊制服刑滿3分之1可以假釋,於105年10月假釋。
另案起訴的商業會計法,1、2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更1審改判5年6個月,經游淮銀上訴,日前更2審大逆轉改判無罪。
花蓮高分院更2審法官認為,從檢察官起訴的證據,無法證明游淮銀實際掌控涉嫌超貸的5家公司,以及主導貸款案;游淮銀也辦稱,雖擔任東企董事長,並未實際負責貸款業務,貸款案有一定的程序和審查小組,不是他所能掌控的。
再者,5家公司於84年間借款,於借款期間屆至後,再於86年間以「借新還舊」方式借款清償前債,因此86年後是新的貸款,並非84年貸款展期,而是新借貸。
更2審法官認為,檢察官並未能就被告游淮銀涉案部分盡實質舉證責任,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心證達到「確信」程度,依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高檢署花蓮分署表示,尚未接到判決書,等接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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