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莊嘉億虐死女友4歲女兒,一審遭判死刑。二審認定屬間接故意殺人,難以評價為情節最重大之罪,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莊嘉億母親莊劉禎梅因延誤將女童送醫,二審依遺棄致死罪,判刑9年,最高法院一併駁回上訴定讞。
莊嘉億與被害女童的邱姓母親為同居人關係,與莊母同住新北市鶯歌區。邱女民國106年10月入獄,將女兒交給莊男照顧。
莊嘉億見女童年幼可欺,自106年10月至11月間,多次持鐵棍、毛巾或徒手毆打女童,導致女童多處受傷,甚至造成女童右大腿骨折,斷骨突出皮膚造成骨髓炎。
莊嘉億母親得知女童重傷,但擔心案件曝光,被通緝的莊男會被警方查獲,未將女童送醫,還向社工謊稱女童不在家而延誤就醫,直到106年11月22日,見女童已無呼吸才送醫,女童因傷重而不治。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莊嘉億恣意毆打毫無防備力的女童,甚至在女童臨終之際猛力毆打,行為極端惡劣、泯滅人性,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有永久與世隔絕必要,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死刑,莊母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女童持續受虐且未接受醫療,引發敗血症、多重器官衰竭而死是可預期的;莊嘉億若在女童斷骨突出皮膚時送醫,可降低死亡風險,莊男捨此不為,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二審認為,莊嘉億容任女童傷勢惡化終致死亡,即屬將凌虐、遺棄犯意,提升至殺人間接故意,意即以未送醫的不作為手段,造成女童死亡,與更嚴重的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惡性評價不同,難以評價為「情節最重大之罪」。
二審指出,鑑定報告認為莊嘉億再犯可能性為低至中度,且不排除有教化的合理期待可能性,考量其惡性重大、自白犯行,尚無處以極刑必要,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檢察官、莊劉禎梅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已詳加剖析論述認定犯罪事實的憑據與理由,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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