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警員陳崇文106年值勤時,開9槍打死越南移工阮國非案,二審今天考量陳崇文已與阮家達成和解,原審判8月過重,依過失致死罪,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刑庭發言人王屏夏指出,陳崇文開槍目的正當,但是近距離朝被害人開槍9槍,已逾越警械使用條例所指的必要程度,仍構成過失致死罪,合議庭考量陳崇文當年才22歲,任警員不久,面對這次緊急狀況,使用槍枝造成被害人死亡,案發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一審量處8月徒刑仍過重,因此今天改判。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7月底依過失致死罪,判陳崇文8月徒刑,緩刑3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判決指出,越南籍逃逸移工阮國非民國106年8月31日飲酒並施用毒品,於新竹縣竹北市鳳山溪河床旁,無故損毀民眾的小貨車、機車,警員陳崇文獲報後,協同2名民防人員前往處理。
判決指出,陳崇文與民防人員到場後,阮國非並未停手就逮,甚至出手攻擊民防人員,即使民防人員使用辣椒水、甩棍壓制仍無用,造成一名民防人員遭阮國非踢傷鼻梁。
判決指出,過程中,阮國非朝鑰匙未拔的巡邏車走去,陳崇文為阻止阮國非開啟駕駛座車門,持槍喝令阮國非「趴下」,但阮國非仍開啟車門欲進入駕駛座內,陳崇文見狀,於12秒內朝阮國非開9槍,造成阮國非左腰臀處、右下背腰處、左大腿臀處、右大腿內側大量出血,經送醫急救不治。(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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