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女子被控2年前不滿火車鄰座的謝姓女子行李擺放,趁下車時,毆打謝女致腰椎骨等處受傷。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張女須負侵權責任,判賠新台幣108萬5540元,全案確定。
刑事部分,張女之前被依傷害罪判拘役50天、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3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受傷的謝女提告主張,她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搭自強號火車南下坐在靠走道座位,並將行李箱放在腳前,約晚間9時許,張女從板橋車站上車,欲跨過她的行李箱至靠窗座位時,頭部撞到上方置物架而心生不滿。
謝女主張,雙方欲在桃園站下車時,張女踢她行李箱,還將她從車門推下月台,並拉她頭髮及動手毆打,使她手腳受傷及腰椎薦骨處斷裂及滑脫,因此提起民事求償官司。
一審法院判張女須賠償謝女逾130萬元,張女不服認為金額過高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審理認定,謝女因傷住院手術治療,身心所受痛苦程度非輕,另依據醫院鑑定結果認為從事美甲美容的謝女因受傷,勞動能力減損9%,以月薪4萬元計算,受有減損勞動能力損害93萬4848元,再加上精神慰撫金8萬元以及醫療、看護費用,判張女應賠償108萬5540元,全案確定。(中央社)TVBS新聞YouTube頻道改版囉! 快點我按讚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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