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難以用公共危險罪重判,就是因為目前法令規定,必須達到「不能安全駕駛」,才構成刑責,但要證明肇事是吸毒造成,相當困難。因為不像酒駕有儀器檢測,毒駕多半只能靠員警自行判斷,也因此取締毒駕件數,遠低於酒駕,去年警方攔檢1263件毒駕,最後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的,只有一成!
資深司法記者趙國涵:「就像剛剛這樣子,警察把我攔下來實施酒測,是大家都司空見慣的場景了,但是你大概從來沒有碰過,警察實施毒測,原因是因為現在刑法,酒測有明確的數值標準,吹口氣就可以知道有沒有超標,但毒駕往往得靠員警自行判斷,這也引發外界質疑,毒駕跟酒駕,立法上兩套標準。」
酒精濃度超過0.25,就能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吸毒開車卻規定必須導致「不能安全駕駛」才構成刑責,但毒駕往往因為舉證困難,法條看的到卻用不到。
兩年前發生在國道三號香山路段,陳姓員警遭拖板車駕駛追撞殉職,嫌犯坦承案發五天前曾吸毒,但無法證實是毒駕釀禍,一審只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八個月。
正因為毒駕不像酒駕有酒測值0.25的門檻,導致警方歷年取締遠低於酒駕,2018年全台酒駕超過五萬件,依法通通吃上刑責,但同樣危害他人的毒駕,警方攔檢只有1263件,裡面九成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真正涉及刑責的只有138件,比例大約一成,愈來愈多人認為,毒駕修法是當務之急。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林映姿:「毒駕的處罰,我們國家的制度,與德國日本的制度是一樣的,我們現在正在積極地研議,有沒有可能建立一個明確處罰的標準值,或是其他的立法方向。」
目前採用的「不能安全駕駛」定義模糊,造成酒駕一定罰毒駕未必罰的怪異現象,法務部未來不排除參考英美作法,目前美國有十個州,只要毒駕就算沒人受傷駕駛就有刑責,英國則是以血液尿液,被檢出特定毒品濃度超標,就構成刑事責任,台灣毒駕問題受到關注,主管機關必須修法制定處罰標準,別讓毒駕輕易被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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