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消防局2名救護員因拒絕病患家屬跨區送醫的要求,事後遭火速調職;對此,律師林智群指出,現在並沒有「切結後可要求救護人員送指定醫院之『法律』依據」,僅有地方政府的法規,但也不是法律層級的規定。
林智群在臉書表示,救護車送醫最高原則是「就近」、「適當醫院」,如果家屬要求跟救護車人員有不同意見,「這種爭議沒事就沒事,事後人死了,問題就大了,救護車聽家屬的,送遠的醫院,中間病患掛點了,算誰的?」
林智群解釋,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內政部的緊急救護辦法第5條規定,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因此就現行法律而言,救護車「就近送適當醫院」在法律上風險較小。
林智群提到,緊急救護辦法第5條原有1項但書,「但病情特殊,必要時得應傷病患者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至其他醫院」。不過太多病患及家屬依據此項要求前往特定醫院,經常與執勤的醫護人員爆發爭議,因此已修法將該項目拿掉。
林智群透露,「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有開1個小門,允許民眾交1700元後指定醫院,「但那個規定是『地方政府法規』,並非法律層級的規定,且那個規定也寫『大量傷病』、『心肺功能停止』情況不適用,『緊急情況』不適用,現在救護人員已經判斷是緊急情況,即使家屬願意切結、交1700元,救護人員也沒有權力依照家屬要求送指定醫院的。」
林智群強調,就算立切結書也有極限,「一般人都覺得只要對方簽了『切結書』,自己的法律責任就可以免除,其實不然;如果是金錢、名譽、或身體(普通傷害),簽『切結書』是可以免責,但涉及人命的,對方簽切結書,是沒辦法讓你完全免責的!」
實習編輯/陳冠宇
最HOT話題在這!想跟上時事,快點我加入TVBS新聞LINE好友!
◤日本旅遊必買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