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名吳姓男子2017年隨手拍了1張女友正在睡覺的照片。豈料兩人分手後,吳男卻挨告,警方還持法官簽發搜索票搜索其住處,扣走IPAD平板電腦。高等法院認為,睡覺確屬妨害秘密罪定義的「非公開活動」,但侵害程度極為輕微,不應論罪科刑,因此判吳無罪,僅沒收照片。
判決書指出,吳男和女友2017年6月到台東旅行,他凌晨在民宿內拍下女友睡覺的照片。他供稱,拍照僅是因為自己被女友擠到沒地方睡,醒來想給女方看照片,且說當時對方看完後也覺得很好笑。豈料,兩人分手後,女方指控男方在交往期間竊錄二人為性行為之影像,還利用該類影像恐嚇要繼續交往,控訴吳男妨害秘密、強制、恐嚇危害安全。之後警方持法官簽發的搜索票至吳男住處搜索,扣得他的iPad平板。吳男供稱,拍完照女方也沒要求刪掉照片,常理判斷是同意也知道這件事,結果分手後吵架才來告,應是在找碴。
一審士林地院判吳男無罪,讓檢方不服上訴。法官指出,吳男竊拍攝的睡覺照顯示,就身體部分,僅拍到有女方頭髮、左耳、左手掌及左臂一小部分露於棉被外,不知或不熟雙方關係的人,都無從由該影像得知被拍攝者為何人。此外,他僅將圖檔存於平板,並無其他如向他人炫耀舉動,更無所謂散布、播送或販賣等另可構成犯罪的行為。法官表示,吳男趁女友已躺在床上入睡情況下,竊錄其睡眠的「非公開活動」,行為雖已構成某項刑事犯罪要件規定,但其侵害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必要,得視為無實質違法性,而不應論罪科刑。
法官認為,就該影像的竊拍不能認吳男有何卑劣動機,復衡兩人當時是男女朋友關係,且吳男行為時同處一室,應可認被告雖仍有侵害告訴人隱私法益,僅其侵害程度極為輕微,因此判無罪,同時沒收照片與電磁紀錄。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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