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省過路費,北市一間旅行社遭控,出團江西,某天行程,擅自改道,導致車程從原本的兩個半小時,變成五個小時,一名男子不滿憋尿產生不適,請求賠償,消保官則表示,契約一旦生效,旅行社就不得擅自更改行程或車程,如果衍生時間上的浪費,消費者可以依照「定型化契約」,按日請求賠償。
旅行社的江西8日遊,其中從龍虎山到婺源,原本表定車程是2個小時半,但旅行社疑似為了省過路費改道,車程變成5個小時,整整一倍之多,一名石姓男子不滿一路不敢喝水還憋尿,要求賠償,8天團費13850元,最後法院判旅行社得賠1731元,全案仍可以上訴。
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消費者可以的是主張時間上的浪費,身體不舒服的話,這部分因為牽涉到專業,因果關係必須要由專業醫師來判斷,不過我要講的是,其實這一塊要舉證有它的困難性。」
消保官表示,一般來說,如果單純以行程遭更改,根據定型化契約規定,業者無預警更改行程、食宿或是交通路線,旅客可以向業者索賠差額兩倍之違約金,另外如果衍生時間上的浪費,則可以按日請求賠償。
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契約訂了之後,你(業者)行程就不應該再做變動,變動要經過消費者同意,否則你(業者)要做損害賠償的責任。」
而通則來說,只要契約生效,旅行社未經旅客同意,就不得擅自更改行程,至於,被法院判賠的旅行社,致電詢問,主管上午會議中,並未做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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