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男子邱瑞文20年前性侵洗劫少女後逃逸,案情懸而未解,3年前他因行竊檳榔攤留下血跡,經比對DNA吻合,去年遭逮捕。二審高院今天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刑13年,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邱瑞文於民國88年6月12日在新竹市遇見被害少女,被害少女因聽見住處電梯有小孩受困,急忙外出求助,當時26歲的邱瑞文見狀,假意表示願意幫忙,但需要工具,少女回家找工具,邱男尾隨進入,卻是到廚房拿出菜刀,抵住少女的脖子,性侵得逞並取走屋內現金新台幣7000元。
邱瑞文隨即逃之夭夭,檢警僅能透過被害人提出的衛生紙採取嫌犯體液,但當年DNA(去氧核醣核酸)比對科技不如現今,全案擱置、懸而未解。
邱瑞文逃亡期間,105年7月於新竹一家檳榔攤犯下竊盜案,牆面留下血跡,但邱瑞文否認竊盜,辯稱是工作時不小心所留下。檢警後來採集他的唾液檢體送驗,去年1月比對結果DNA全吻合,認定他犯下檳榔攤竊盜案及少女性侵案並將他逮捕。
邱瑞文竊盜案部分,今年5月判刑9月定讞;少女性侵案部分,一審新竹地院依強盜強制性交罪,累犯,判刑13年6月,邱男不服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合議庭,審酌邱男至今否認性侵犯行,未賠償被害人、未達成和解,難認有悔意,也考量大法官775號解釋,邱男前案為竊盜罪(本刑較輕),與本案的強盜強制性交罪(本刑較重)犯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因此,改判13年,全案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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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防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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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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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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