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籍男子周泓旭涉嫌吸收一名外交人士未遂,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去年依國家安全法判處周泓旭1年2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周泓旭案發後遭羈押,高院認為周泓旭106年3月9日遭調查局約談時人身自由即遭拘束,至去年5月8日屆滿1年2月,與二審刑期相當,因此裁定停止羈押,並責付給律師,限制出境、出海、住居,每天下午5時前要到轄區六張犁派出所報到。
法院判決書指出,周泓旭涉嫌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上海市委員會連絡部副部長李彬指示,在台灣物色、引介政府單位人員及具社會影響力的人士出國與李彬見面。
周泓旭於民國105年5月經友人介紹結識台灣外交人員A男,表明若願替大陸官員工作,將提供A男與現職薪水等值的外幣報酬,並希望A男提供職務上知悉的機密文書,但遭A男拒絕,而發展組織未遂,一審被判刑1年2月。
周泓旭、檢察官均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理由僅爭執事實面,不符上訴第三審的要件,今天予以駁回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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