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歐陽大智涉嫌利用照顧友人小孩的機會,對4名男童拍攝裸照甚至猥褻其中2童。二審依對兒童乘機猥褻等35罪,判處歐陽大智12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歐陽大智先前曾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入獄,出獄後不知悔改,自民國103年起,利用照顧4名男童的機會,拍攝男童裸體照片,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拍攝兒童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共30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歐陽大智另涉嫌違背男童意願與男童舌吻,又讓另名男童赤裸躺在他的鼠蹊部,且全部拍下照片,共犯4次違反本人意願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各判刑3年6月。
歐陽大智又趁兒童熟睡時,以生殖器猥褻其肛門,同樣拍下照片,被依對兒童乘機猥褻罪判刑2年。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歐陽大智坦承拍攝男童裸照及舌吻,但辯稱是在玩舌頭打架遊戲,且因天氣炎熱才會與男童一起赤裸入睡。
二審認為,即便是父母與子女嬉戲,也不可能要求子女伸出舌頭,赤裸哄睡也不符常情,認定歐陽大智犯罪事證明確。
二審考量,歐陽大智因其他對兒童性侵案遭判刑11年定讞,並已入監服刑,並審酌他犯案時辨識能力、控制能力降低,因此判決本案35罪合併執行12年有期徒刑。
歐陽大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判刑過重;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裁判並無違背法令,歐陽大智上訴無理由,今天予以駁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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