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車「閃大燈」引兩車競飆追逐車禍 他下半身癱瘓被判刑6月

  • 記者:陳淑芬
  • 發佈時間:2026.10.26 12:26
  • 最後更新時間:2026.10.26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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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行車糾紛追逐車禍,1人下半身癱瘓。(示意圖/TVBS資料照)

國道行車糾紛追逐車禍,1人下半身癱瘓。(示意圖/TVBS資料照)

國道一號苗栗路段2024年間發生競飆車禍。謝姓男駕駛超車時「閃大燈」,吳姓男駕駛認為遭挑釁,2車展開競飆追逐,以時速逾150公里穿梭車陣較勁,最後雙雙失控撞上護欄,謝男遭撞擊拋出車外,傷重導致下半身癱瘓。一審時,吳男坦承犯行,法官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吳男5月、謝男7月;謝男不服提起上訴,改口坦承犯行,台中高分院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國道超車「閃大燈」 引發兩車飆速追逐

判決指出,謝男在2024年8月5日清晨6時許駕駛租賃轎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125公里處,對行駛中的吳車「閃大燈」超車;吳男覺得受到挑釁,隨即加速急追,也朝謝車輛閃大燈,兩車在國道上飆速追逐。

兩車撞擊車禍 1人傷重下半身癱瘓

案發路段限速每小時100公里,根據道路交通調查記錄,謝男行車原本車速約140公里、151公里不等,隨後,與吳車以時速逾150公里任意變換車道、穿梭車陣競速。

兩車追逐約2分鐘後,謝車在北向121公里處從內線車道急切回中線車道,吳車失控偏移,兩車猛撞外側護欄。謝男遭到猛力撞擊,被拋出車外昏迷送醫,導致下半身癱瘓無法行動,必須仰賴輪椅。

法院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

苗栗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兩人僅因對彼此行為不滿,即違規超速追逐,罔顧公眾交通安全,法治觀念薄弱。審酌吳男坦承犯行,且符合自首要件,被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5月,得易科罰金。

謝男則否認危險駕駛,辯稱「閃大燈」只是正常超車行為,不是逼車;法官經勘驗行車紀錄器後不予採信,判處7月。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謝男改口坦承犯行,並主張應適用自首減刑,請求輕判。法官認為謝男在事故後昏迷,警方透過吳男所提供的行車紀錄器才查獲全案,不符自首要件,審酌謝男已認罪,且因車禍導致癱瘓無法工作,撤銷原判、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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