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連姓男子今年2月與妻子簽字離婚,兩人步出戶政事務所後,連男見妻子搭乘男性友人的車子離開,竟直接趴在引擎蓋上攔住兩人,駕駛不理會,繼續向前開了至少4公里才被警察攔下。連男認為對方不顧他的生命危險,行駛中還說要給他死,意圖殺害他,對男友人提告殺人未遂。但檢方指出,連男主動趴在引擎蓋上,車子曾停下兩次讓他下車,連男看到車子要離開又趴上去,檢方認定駕駛無犯意,處分不起訴。
連男與高姓妻子相差21歲、結婚近10年、育有4個小孩,今年2月中相約至烏來區公所辦理離婚,當天高女請鄭姓友人開車載她前往辦理,簽字後高女上車準備離去,連男發現前妻搭上別的男人的車子,想要上前理論,他擋在車子前方,高女也不願意下車,當鄭男準備將車子駛離,連男竟直接趴在引擎蓋上。
鄭男一路從烏來區公所開到上龜山橋,沿途停靠路邊讓連男下車,當車子再度要開,連男又趴上去,停了兩次都不肯放棄,至少開了4公里才被警方攔下。連男控訴,前妻要求離婚卻從來沒將兩人之間的關係談清楚,直到簽字當天才見到對方,希望能溝通,但高女始終不理會他,情急之下才會趴在引擎蓋上要求談判,但在這過程中,駕駛鄭男不斷喊「要給他死!」他才會對鄭控告殺人未遂。
鄭男表示,從來沒有說過「要給他死」這句話,而且行駛中曾停下兩次讓對方下車,以為可以結束這場鬧劇,沒想到準備開走時,連男又跳到引擎蓋上,就是不願意離開,只好一路這樣開在山路上。檢察官認為,鄭男曾停下車讓對方下車,但連男看到車子開走又再度趴回引擎蓋上,反覆上下2次,且連男並未因此受傷,認定鄭男無殺人意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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