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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男友要女「矇眼脫光」 被打反告對方傷害

編輯 林保宏 報導
發佈時間:2018/11/06 08:49
最後更新時間:2018/11/06 16:04
一名男子隨機撥打電話找女子玩矇眼性愛,事後遭對方的正牌男友毆打。(示意圖/TVBS)
一名男子隨機撥打電話找女子玩矇眼性愛,事後遭對方的正牌男友毆打。(示意圖/TVBS)

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隨便撥打電話獵豔,結果讓他亂槍打鳥,聯繫到一名家住高雄的女子。張男冒稱是對方在台北工作的男友,聲稱自己工作壓力大,想要一場「矇眼性愛」,女子信以為真,就和對方發生關係。1星期後張男故技重施,女方忘記矇眼反而看到對方長相,連忙找男友回家幫忙,痛打張男一頓,結果反而吃上官司。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張男在去年7月時,隨機撥打電話找陌生女子,真的讓他找到一名家住高雄的女子。女子的楊姓男友在北部工作,由於相隔兩地,加上平日忙於工作,2人不常聯絡;當時女子接到電話誤以為是男友,張男就順勢假冒,從此每天電話噓寒問暖。

 

去年8月,張男又去電給女子,稱說最近工作壓力太大,想到南部休假找她紓解,甚至還要求玩一場「矇眼性愛」,全程不得拿掉眼罩;女子因心疼男友答應所有要求,2人因此發生性關係。

得逞後的張男食髓知味,1星期後又提出相同要求。女方允諾,但忙於其他事情而未矇上眼睛,結果發現不是男友,當場崩潰去電男友求助,並想辦法把張男留置家中,等楊姓男友趕到解決。楊男到了之後,把張男痛打一頓,之後陪女友報警提告。

檢方認為,張男雖以詐術假冒女子男友發生性關係,並未以暴力或違反對方意願,不構成強制性交;至於是否構成「詐術性交」,其要件是被害人在發生性行為時是已婚狀態,但女方並未婚,所以不符合要件,最後處分不起訴。
 

張男確認自己遭不起訴處分後,立刻提起反擊,告女子對他私行拘禁,另告楊男傷害罪。北檢調查後,認為女子並無私行拘禁的犯意,處分不起訴;至於楊男傷害部分,因為打人事件明確,檢方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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