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追蹤這起鬥毆案,雖然嫌犯通通被帶回調查,但最後引燃信號彈的少年,裁罰較重!因為在法條中有明訂,具有殺傷力的器械或危險物品,不過信號彈過去是管制物品,解除後被列為救命器材,但由於可預見它的危險性,不僅商人也會引發火災,因此除了社維法外,也可依公共危險或恐嚇罪嫌法辦。
同樣造成其他人受傷送醫,但裁處法條卻不同,同樣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跟第63條,同樣可以處以三天以下拘留,但63條特別指出,攜帶危險物品罰得比較重,可處3萬以下罰鍰,因為法條中明訂,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或其他危險物品,但哪些東西算是危險物品。
曾在糾紛案中,被警方帶回的傷人的器械,包安全帽、棒球棍、刀械,以及信號彈,但這些都不算管制物品,其中信號彈因為可預見危險性,就算危險物品。
律師周武榮:「實務上應該是用恐嚇公眾,或公共危險去移送,因為目前為了要禁止青少年、幫派份子常常利用這種信號彈,或是一些鞭炮去擾亂住家,擾亂一些社會秩序。」
雖然信號彈沒有被管制,但當街引燃都可能導致受傷或引發火災,光是種類至少就有兩種,一種漁業、登山用的手持信號火,亮度高,另外一種射程遠,早期解除列為救命器材,但網路購買容易,除了社維法移送簡易庭裁罰外,嚴重者可能公共危險、或恐嚇罪嫌起訴。
同樣是鬥毆案件,有沒有攜帶危險物品,成了雙方處罰程度不同的要件,這回少年揪眾鬧事,施放信號彈,場面看來驚險,但進了法院,即使罰鍰變重了,最後獲得的判刑,看在民眾眼裡,似乎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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