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莊豐銘2016年8月在苗栗縣酒駕,撞死騎乘機車的郭姓工讀生,肇事後還跑回家呼呼大睡,當時苗栗地院一審時認為他是「一時失慮」觸法,且已賠償死者父母900萬元,符合「顯可憫恕」減刑輕判,還得以緩刑免坐牢,對此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法官痛批,上述判決根本是「讓有錢人能恣意撞死人,再高額賠償就好」,心疼「家屬情何以堪?又豈是『顯可憫恕』?」撤銷原判,改判徒刑3年10月,可上訴三審。
43歲的莊豐銘在大陸經營服裝配件,2016年8月4日中午返台與友人飲酒敘舊,下午酒後開車返回台中大甲住處,途中在苗栗縣撞死騎車到超商打工的郭姓工讀生,之後肇事逃逸,返回住處呼呼大睡。
據《自由時報》報導,苗栗地院認為,莊男沒有前科,是因「一時失慮」觸犯酒駕才致人於死與肇事逃逸,犯後深表悔意,並賠償對方父母900萬元,且偵查時被羈押已經歷失去自由的痛苦,符合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2年,宣告緩刑5年,讓他免坐牢。
對此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法官批評,苗栗地院一審時如此判決,「無異使經濟能力較佳者,在其恣意酒後駕車致人死傷後,得以高額賠償而遁逃於重刑之處罰」,痛批這樣的判決結果,讓頓失親人、哀痛逾恆的被害人家屬情何以堪?賠償也不能完全撫慰被害人家屬的悲痛,莊男酒駕撞死人又肇事逃逸,豈是「顯可憫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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