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劉姓工程師追不到女同事,便擅自偷拍她再冒用女同事名義開設臉書帳號,昭告任職公司、學歷與住居地,女同事深感困擾報警。新北地院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劉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不過劉男自認無罪而上訴,辯「私人感情問題不應該作為判決依據」高等法院認為刑法偽造私文書罪處罰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的行為,駁回上訴,但緩刑2年。
根據《聯合》報導,劉男想追求女同事,但女同事婉拒,劉男便在前年5、6月間以女方名義註冊臉書帳戶,填上身分、學歷等私人資訊,再上傳在辦公室偷拍的女同事照片。女同事發現臉書上有自己的照片,且都是劉男曾經傳送給她的,氣得向桃園市警中壢分局報案。
女同事指控,之前就收過劉男的騷擾簡訊,簡訊稱讚她貌美,所附的照片和臉書上的一模一樣,都是她工作被偷拍的樣子,且從拍攝的角度來看,就是劉男座位上拍的。劉男則否認用女同事的名義申請臉書帳號、上傳照片,稱照片是在網路上隨便抓的。
高院認為,臉書上的照片的來源很顯然是劉姓工程師所拍攝,否則為何劉男給女同事的照片和臉書上頭的相同?而上傳臉書照片或更動網頁內容,必須先行輸入帳號、密碼,這也證明劉男就是持有帳號、密碼的人,劉男冒用女方名義申請帳號,損害被冒用人和臉書管理帳號正確性。
高院認為,劉姓工程師已是成年人,卻不理性處理感情糾葛,害女同事精神痛苦,原審量處4月徒刑妥適。女方因引發爭端的臉書帳號已關閉,後來撤回告訴,高院諭知劉男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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