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星已離職3年的員工,竟然還持續收到發派工作的簡訊,這位離職員工自認被騷擾,向NCC檢舉台灣之星不當使用個資。NCC受理後,認為台灣之星已違反個資法,限期1個月內改善,否則將處以20萬元罰鍰,這也是電信業首次因發簡訊給離職員工而觸法的案例。
據了解投訴人是地區加盟門市的業務,台灣之星過去作法會以簡訊發送給員工,要進行客戶關懷與了解的工作內容,但該員離職後,公司未更新發送簡訊的名單,才會導致這前員工不斷收到台灣之星的工作簡訊。
NCC發言人翁柏宗指出,這位前台灣之星員工已經離職3年,但仍持續收到公司發出指派工作的簡訊,明顯表示該公司沒有將離職員工資料妥善處理,根據《個資法》第11條第三項規定,已要求台灣之星必須在1個月內改善,否則將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台灣之星表示,這段時間內沒有收到該離職員工提出停發簡訊或更新資料的要求,但也坦承此案的確是內部作業疏失,已經進行改善,未來會加強教育訓練,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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