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提出的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規定若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其子女不得代位繼承。有學者、律師認為,草案為了制裁喪失繼承權人,卻剝奪其子女的繼承資格,應檢討修正。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舉行民法繼承編公聽會,由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主持,邀請律師、學者與社會團體代表,聽取各界對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的意見。
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若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因不法行為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但草案刪除「喪失繼承權」要件。
法務部官員解釋,現行規定若父親對祖父有重大虐待等事由,經祖父表明不得繼承即喪失繼承權,但孫子仍可繼承父親原本可從祖父繼承的遺產,為避免被奪權的父親間接繼承祖父遺產,因此刪除「喪失繼承權」要件。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秦季芳表示,草案以喪失繼承權人可能間接處分代位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為免道德風險而剝奪代位繼承人的權利,但代位繼承人未必是無知或年幼之人,立法設計實為輕率。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戴瑀如也認為,如果代位繼承之人是成年子女,不會有父親間接繼承遺產的疑慮。
律師孫則芳則說,草案使得子女必須因為父母的行為承受不利結果,有斟酌的餘地。
草案另降低繼承人特留分的比例,孫則芳指出,修法從重男輕女觀念日漸薄弱等觀點出發,但現今社會仍深受重男輕女觀念影響,降低特留分比例恐不利女性。(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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