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這種事?一名老闆日前在臉書發佈徵人啟事,上頭表明要找工作夥伴,並開出一天1500元的薪水,希望來應徵的人可以吃苦耐勞,但在各項條件中,卻有一項註明「一個禮拜試用期,無薪水」,被網友群起砲轟「史上最慣老闆」!
一名網友日前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分享一張徵人啟事,上面註明了要找「工地防水人員」,上班時間是每天早上8點到下午5點,一天的日薪則是1500元,且有供應午餐及涼水,希望應徵者肯吃苦耐勞,一切看似合理,但其中一點卻是清楚寫下「一個禮拜試用期,無薪水」,被大批網友狂轟「這根本是在徵免錢勞工吧?」、「這很簡單啊,等到7天後再跟你說你不試用,他就省一筆了」、「笑死人,史上最慣老闆。」
事實上不少人初求職時,都會遇到資方以「試用期」為名義,給予勞方較差的條件,致使自己權益受損,但勞動部表示,雖然勞資雙方可以自行約定「試用期」,但工資、工時、休假等仍須符合勞基法規定,且一旦勞動契約生效,勞雇聘用關係就成立,倘若沒有按照勞基法規定給予應有的待遇,最高可開罰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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