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警方辦案導致店家或者民眾財物損失,由誰來賠?新北市警方之前曾在逮捕一名嫌犯時,衝進超商圍捕,當時嫌犯差一點就要開槍,和警方一陣扭打,導致像是衛生紙、餅乾等商品被壓壞賣不出去,店家要求警方賠償,帶隊官付了2500元才離開。事實上,警械條例有規定,警方依法抓人時,財損經過申請都可以由政府來支出。
警方壓制嫌犯過程相當驚險,因為嫌犯手上可是有把手槍,隨時都可能擊發。槍上膛了,嫌犯跟警方在超商一陣扭打,還弄壞了不少超商物品,但幸好沒人受傷。
再看看監視器畫面,當時嫌犯在收銀櫃檯準備結帳,警方從外衝進店裡包夾,靠著優勢警力才將嫌犯壓制,但逮捕壞人本來是大功一件,超商內的物品卻在逮捕過程中壓壞了。
店員:「這些東西壞掉,你們就要負責買啊。」
13串衛生紙、一盒海苔擺滿派出所辦公桌,因為逮捕嫌犯時將超商的物品毀損,店家要求警方得賠償,警方無奈自掏腰包花了2千多元,全部買下來。
警方當時迫於無奈,因為同樣是辦案,派出所沒有特殊經費,但偵查隊專門偵辦刑事案件就有經費可以運用。
刑警:「例如說我們在辦案之前,我們有預期性的我們會先上簽呈,遇到突發性狀況,事後上簽呈會比較困難。」
事實上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依規定使用警械導致第三人財損,補償金要由各級政府來支付,也就是說逮捕嫌犯有財損政府要買單,總不能要人民保母保護社會秩序,卻還得頭痛擔心弄壞東西,有了政府當後盾,讓警方依法抓壞人時不會綁手綁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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