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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修正 破產人還債更有空間


發佈時間:2004/04/21 14:21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破產法」修正草案,其中修法重點在於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後,除了財產歸於破產財團之外,其他新取得的財產則不列入,希望藉此鼓勵破產人面對債務,重獲新生。

行政院發言人林佳龍︰「我們可以把它簡稱為『阿B條款』,那就是因為由於破產人跟他的家屬必要生活費用,被視為破產財團的費用,優先於破產的債權,那麼隨時由破產財團來清償,也就是當破產人的生活有奢侈浪費的情事時,法院可以依破產管理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來加以限制,那為了避免會計師在執行職務時,對法人或非法人財團團體的財務報告的查核,跟牽涉有不實的情事,進而影響到公司股東跟社會投資大眾的權益,那麼這一次呢,修法就增訂法院得依據破產管理人,債權人的申請或依其職權來裁定,以確定會計師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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