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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無法可罰! 偷拍隱私3年徒刑

記者 侯沛吟 鍾德榮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5/01/07 18:37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台灣的刑事政策將有重大變革!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過去,在公眾場合偷拍或偷窺,因為無法可循,只好放走嫌犯或者罰錢了事,修法後,可以祭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者:「在公眾場合中,你是否擔心身體隱私遭侵害,卻因為依法無據而縱放嫌犯,刑法草案三讀後,對婦女朋友來說是更有保障。」

也就是說,在公開場合,包括車站、廁所內,只要歹徒侵犯對方秘密隱私,無論歹徒小台DV尾隨跟拍、手機相機偷拍,還有在廁所裡偷窺被逮,這些一律妨害秘密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拍有罪,那麼散播偷拍光碟更可惡,現在修法,要從3年徒刑修為5年。另外,刑法也祭出重罰,歹徒連續偷拍3個人,以前一案並列,以後分三案處理。民眾:「如果沒有這個保護,有太多的漏洞,女生在這邊太危險了。」民眾:「這樣比較好,讓一些人不敢隨便偷拍人家的隱私。」

通過三讀的刑法草案,民眾都豎起大拇指說讚。以前偷拍不是無罪可罰,就是只能用妨害社會秩序法,罰錢了事,讓歹徒抓了又放,新的刑法,將能夠有效嚇阻,變態偷拍狂。

#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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