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轉職被錄取,於原任職公司提出離職後,遭新雇主反悔收回錄取通知,向臺北市勞動局陳情,調解成立,新雇主需賠2個月工資。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去年底(2024)接獲勞工陳情,其於7月底收到新公司錄取通知,接受並通知新公司報到日期後,於9月初向原任職公司提出離職。新公司於9月底與勞工確認報到日期,卻於11月初反悔收回錄取通知,造成該名勞工兩邊工作均落空。勞動局收到陳情後,隨即協助召開勞資爭議調解,並對新雇主進行行政指導法令規定,最後調解成立,新雇主賠償勞工2個月工資。
高寶華局長表示,雇主已通知求職者錄取,求職者亦回應雇主願意前往任職,雇主亦再應允,應認為勞動契約已成立,求職者著手辦理現職工作之離職,應具有信賴利益之保護。雇主應特別留意勞動契約成立的時間點,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雇主不得事後反悔,否則將產生勞資爭議及損害賠償。
雇主能否取消錄取,還是要回歸勞動契約成立的時間點,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勞資雙方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既然勞動契約已經成立,雇主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就不得任意反悔錄取,此時若要終止勞動契約,則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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